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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病”种苗不抗病 11万株番茄苗坑害80个大棚

媒体:德州新闻网  作者:徐佳毅
专业号:何琴 2014/3/18 20:46:26

     寿光的一家种苗公司,为推销自己的产品,打着“抗病”种苗的旗号,“忽悠”了齐河的77户菜农购买了11.3万株番茄种苗。但是种苗种植后,菜农惊呆了,号称抗病种苗的种苗不仅不抗病,反而不同程度地发生了黄化曲叶病毒。丰收的季节到了,这77户菜农的番茄产量远远低于购买时商家在合同中承诺的产量,和往年相比减产50%以上。
    菜农找到种苗公司讨说法,种苗公司却和菜农玩起了“躲猫猫”,并且拒绝赔偿。愤怒至极的77户菜农将这家“忽悠”公司告上了法庭。

“抗病”种苗不抗病 假种苗坑苦菜农

    2012年3月,正值大棚番茄种植季节, 寿光某种苗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多次到齐河县推广“抗TY粉贵妃”番茄种苗。他们散发宣传彩页,邀请菜农到寿光苗厂实地参观,并在公司互联网站广泛推介,宣称该公司的“抗TY粉贵妃”番茄种苗具有抗黄化曲叶病毒、线虫和叶斑病等多种病害的性能和优点。
    “当时,他们讲的可好了,让俺们很快动心了,当即就签订了育苗合同,种植了他们提供的番茄苗,可谁知等到番茄快结果的时候才发现‘秧苗’有假,这可把俺们菜农坑苦了!”提起当时的情景,菜农李英明还是掩饰不住激动的情绪。
    除了李英明外,还有分布在齐河县大黄、宣章、安头等三个乡镇的77户菜农也购买了寿光某种苗公司提供的“抗TY粉贵妃”番茄种苗共计11.3万多株,分别种植在80多个大棚里,没过多久,菜农发现田间表现与寿光公司所宣传的特征特性严重不符,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黄化曲叶病毒病。“这苗子肯定有问题!” 菜农王加征这样诉说,“看着别人的番茄个大色正、挂满枝头,而俺们这些家的番茄恰恰相反,结的果也特别小,联系公司技术人员,他们也不来,快过年了价格正是好行市哩,真是又心疼,又着急!”

种苗公司玩“躲猫猫”农民索赔未果诉公堂

    据了解,大棚蔬菜种植是大黄、宣章、安头三个乡镇的主导产业,更是该地广大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77户菜农经营了80多个蔬菜大棚,每个大棚投资8万余元,可以说倾尽了整个家庭的财力和精力,更是凝聚着他们对丰收的期盼和渴望。到了当年收获的季节,却看着辛苦种植的番茄大量减产,菜农们的心都快碎了。
    于是,菜农们踏上了曲折的求偿之路。他们往寿光先后跑了不下十几趟,曾多次与该种苗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而种苗公司则玩起了“躲猫猫”,拒绝赔偿。无奈之下,2012年底,先是来自大黄乡的19户菜农一纸诉状把该种苗公司告上了齐河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不久来自宣章、安头乡的58户菜农也向该法院提起同样案情的诉讼,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种苗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群众来法庭的时候情绪特别激动,立案后,我们感觉压力很大!” 宣章法庭庭长付联全至今不忘当时的情形,考虑该两起案件涉及到三个乡镇、77户菜农的切身利益,波及面广、备受关注,且属于农业种植纠纷,存在着取证难、证据不好固定、案件审理难等特点,承办此案的宣章法庭立即成立专门的合议庭,指定同一法官,以同样的方案对两起案件进行同步审理。办案中,法庭一面安抚到法庭讨说法的菜农,说服他们相信案件一定会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一面组织法官们加班加点讨论研究案情,确定审理方向,调查相关证据,争取案件尽快审结。

专家亲临实地取证 权威部门鉴定明责任

“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分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被告公司供应的番茄种苗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第二方面是大棚番茄减产,到底减了多少,这个数量怎么确定?第三个重要证据就是说减产了,它的价格是怎么确定?这三个问题都比较棘手和困难,需要由权威性部门来给做出结论。”承办法官石建谈到该案的审理思路时说。
    宣章法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立即研究确定证据责任分配,指导77户菜农积极取证。不久,经作为原告的77户菜农申请,齐河法院委托齐河县农业局组织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实施田间现场作业,并结合相关调查证据,最后得出《(2012)齐农法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中认为:“种苗未经先期试验即面向社会大面积推广”、“该品种黄化曲叶病毒病发严重,植株明显矮化,商品率下降”、“综合分析认定该品种不抗黄化曲叶病毒病”、“估测减产50%以上”。
    与此同时,经77户菜农申请,齐河法院还委托当地价格认证中心结合菜农种植时间,出果时间,参考物价部门价格统计报表,对案发当年的番茄市场价格也进行了最终鉴定。“为了接受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说明,在开庭审理期间,参与鉴定的多名技术人员还亲自到庭作证!”据了解,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种苗公司对专家组组成人员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而是认为《(2012)齐农法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对原告77户菜农的主张具有证明力,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方番茄减产情况的参照依据。
    至此,原告77户菜农与被告种苗公司关于番茄苗质量纠纷的相关争议问题,都有了一个权威性的结论。

法院判种苗公司违约 77户菜农终获公道

    2013年7月31日,宣章法庭对涉及77户菜农的此两起种苗质量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种苗公司向原告菜农发放的宣传彩页和其公司网站均声明其公司生产的粉贵妃番茄种苗抗黄化曲叶病毒(TYLCV),菜农们基于该种苗特征特性购买被告公司种苗,菜农种植过程中发现种苗黄化曲叶病毒病发病严重,齐河县农业局作出鉴定意见书并认定被告公司提供的粉贵妃番茄品种不抗番茄黄化曲叶病毒病(TY),提供的种苗不具有合同约定的特征特性,显然被告种苗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已构成违约。
    原告77户菜农种植的种苗黄化曲叶病毒病发病严重,进而导致原告菜农们种植的番茄减产,被告公司违约行为与菜农们种植的番茄减产具有因果关联性,原告菜农要求被告种苗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
    对于番茄种植农户来说,黄化曲叶病毒等病虫害的预防与治理是种植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注意事项,即使农户种植的是抗黄化曲叶病毒病(TY)病毒种苗,但“抗”不等于完全免疫该病毒。本案原告菜农们种植的无论是一般种苗还是被告提供的种苗,其在预防与治理黄化曲叶病毒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不应忽视,该注意义务与种苗的品种无关,而且在黄化曲叶病毒发病后,亦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种植的番茄种苗减产,其本身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遂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根据两份一审判决书,被告寿光某种苗公司应一次性赔付万传福等77户菜农因番茄种苗减产造成的损失共计36.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种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不久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被告种苗公司的上诉。
    至此,77户菜农的合法权益在法院正义之剑下得到了公正的“说法”。目前该案在齐河法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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