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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审定规范(GB/T 14071-1993 )

媒体:滁州市种苗站  作者:滁州市种苗站
专业号:曲春苗 2012/11/17 23:38:3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木良种审定范围、指标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用材和经济树种的良种审定。良种认定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T 14073 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
3 术语
3.1 品种 variety
指在原种基础上通过人工选育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比较稳定一致,在产量和质量上符合人类要求,作为生产资料的栽培植物群体。
3.2 林木良种 improved varieties of forest tree
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在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具有生产价值的繁殖材料。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
 
3.3 良种鉴定 apprais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对良种性状的鉴别和评定。育种材料通过试验研究,证明产量和质量符合良种标准后,由成果鉴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验方法、试验材料、资料、现场和成果进行评价。
 
3.4 良种审定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improved varieties
单位或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经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价和认可,并进行良种定名、编号、登记,报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使用的过程。
 
3.5 良种认定 firm believe of improved varieties
对正在测定尚不具备审定条件的优良种、条(穗、根),由省级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提报,经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其选育过程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使用证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可作良种使用。
4 良种审定范围
4.1 凡申请审定的林木良种,必须具备完整的良种鉴定材料,应达到规定的良种指标。
4.2 审定范围
4.2.1 经区域化试验证实,在某一地理范围内生产上有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4.2.2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的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和无性系。
4.2.3 在优良种源区内选择优良林分,经过去劣留优改造,建成的采种基地中生产的种子。
4.2.4 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树种类型、家系和无性系。
4.2.5 引种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5 审定指标
5.1 良种应具有速生、丰产、稳产、优质、抗逆性强等全部或部分优良性状。
5.1.1 用材树种良种指标
a. 在同等立地条件下,单位面积木材产量显著大于当地同一树种或品种。其中,阔叶树木材增益要符合GB/T14073规定;针叶树优良种源和母树林的种子,造林后木材增益5%以上;种子园的种子木材增益10%以上 ,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木材增益15%以上;引种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系性,木材增益大于当地主要造林树种(品种)15%以上。
b. 具有材质优良,抗病、抗虫、适应不良生态因子(如盐碱、风沙、干旱、低温、积水)等优良性状。
c. 具有某种或多种特殊使用价值(建筑、纤维、造纸、板材),且显著优于生产对照种。
5.1.2 经济树种良种指标
a. 以生产果品、油产为主要目的的,在同等立地条件下,经品种比较试验,产量增益应高于当地主栽品种15%;在未实现品种化地区,产量增益应高于平均产量的30%以上;引种成功的良种产量应高于当地主栽品种15%以上。
b. 品质指标显著优越[见附录A(补充件)]
c. 抗逆性强,适应性广。
5.2 试验指标
5.2.1 繁殖技术和栽培技术完整配套,可以大面积投产,生产成本低廉,经济效益显著。
5.2.2 试验期限:慢生树种不少于四分之一轮伐期;速生树种不少于二分之一轮伐期;引种成功树种不少于三分之二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材种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经济树种要有连续四年以上的正常产量记录。
5.2.3 区域试验,每一具有显著生态差异的地理区域不少于三个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试验点,每点试验面积的2ha以上(包括对照)。
6 良种审定
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部、省级有关林木良种审定的工作条例与规定组织审定。
6.2 全国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林业部下达的项目和跨省区推广的林木良种审定。省、区、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良种的审定与认定工作。
6.3 报审
6.3.1 选育林木良种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林木良种审定申请书[见附录B(参考件)],并提交技术资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提请审定。
6.3.2 报审者为核查试验现场做好准备。
6.4 审定
6.4.1 审定委员会组织专业组对申请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提出书面报告。
6.4.2 审定委员会根据报告,进行评议,论证良种选育程序的正确性,结果的可靠性。
7 审定结果
7.1 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阐明对该良种的评议意见和推广意见。
7.2 经审定合格的林木良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登记并发给林木良种审定合格证书,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7.3 经审定(或认定)公布的林木良种给以生产许可证,从事良种生产。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学研究所、北京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所等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行博、马常耕、沈熙环、王章荣、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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