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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地流转制度势在必行

媒体:原创  作者:张绪成
专业号:制衡者 2013/3/17 15:41:27
 

根据国家林业局2012年9月25日公布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确权集体林地26.7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7.8%;发放林权证1亿本,发证面积23.69亿亩,占已确权林地的88.49%,8784万农户拿到林权证,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近年来,随着林地价值的不断攀升,农村集体林林地成了“热蛋糕”,由于林权证的颁发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林地承包流转的程序不规范、林地承包流转后反悔情形增多、农民的法律意识、经济意识淡薄等原因,一些林地纠纷也在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此笔者建议:

一、要妥善处理集体林地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

1、全面核查集体林地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梳理工作,全面掌握以往林地流转的时间、地点、面积、价格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对集体林地制度改革以前因林地流转造成无山无林可分的地方,更要认真对待,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妥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2、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地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地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集体林地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3、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特别是要把政策性让利真正落实给农民;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预期均山”的办法予以解决。“预期均山”要按照集体林地制度改革的规范程序运作,既要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对承包林地的投资权益。

二、要强化集体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1依法规范林地承包流转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地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地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其权属证明文件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流转合同和流转方式等内容,依法办理林地登记手续。对于合法规范的集体林地流转,需要变更林地的,林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进行林地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林地流转,登记机关不得给予林地变更登记。对林地证发现有纰漏的应当及时补正,对权属不清的应当及时予以界定,对面积不实的要重新实测,同时要建立准确、完备的林地档案。
 
2加强集体林地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对待涉林纠纷。因集体林地流转发生纠纷的,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给予仲裁。当事人不愿意提请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纠纷调处和仲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加强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的程序及形式。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林地流转,林地流转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实行林地流转登记备案生效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体林地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认真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对林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4加强集体林地流转收益管理。已承包到户的林地流转,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转出方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地流转收益归本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5加强集体林地流转监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林地流转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林地流转后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要加强集体林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要建立统一规范、便捷高效、费用低廉的林地流转平台,方便群众流转。

1、加强集体林地流转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林地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流转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积极培育林地流转市场,制定林地交易规则,提供林业产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源调查、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形成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

2、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核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从事流转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源调查、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

3、加强集体林地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为完善林业融资环境,改变林地抵押贷款难的状况,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降低因开展林地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业务带来的风险,做好抵押林地处置的服务工作和林地林木权属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林地收储中心、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等,化解林地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4、引导农民采取灵活多样的流转形式,例如参股、合同中订立林地增值变更条款等等,以平衡林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5、要加大法制宣传,特别是要加大林地流转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印发统一规范的林地流转合同范本提供给农户参考,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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