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抽查内容和判定依据
抽查内容:林木种子的发芽率、净度、含水量;苗木的苗高、地径、根系长度、根幅、>5cmI级侧根数。
判定依据:《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6001-85)、《容器育苗技术》(LY1000-91)和相关的地方标准。
二、林木种苗质量总体情况
林木种子质量(见附件1)。国家抽查13个省和内蒙古公司的种子质量,种子样品合格率为72.8%,7个省和吉林、龙江公司进行了自查,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6.4%,种子样品总合格率为90.4%。与2004年的85.4%相比,提高了5个百分点。其中,国家抽查山西、北京、浙江、福建和内蒙古种子样品合格率为100%,河南和内蒙古公司种子样品合格率均超过了90%。陕西、湖南种子样品合格率仅为40%、50%。
苗木质量(见附件2)。国家抽查了16个省和内蒙古公司的苗木质量,苗木苗批合格率为87.4%,12个省和吉林、龙江、大兴安岭公司及新疆兵团进行了自查,苗木苗批合格率97.2%,苗木总合格率为95.4%,与2004年的90.1%相比,提高了5.3个百分点。国家抽查湖南、重庆、贵州、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和内蒙古公司的苗木苗批合格率为100%。山西、浙江、陕西的苗木苗批合格率达到90%以上。江西、云南苗木苗批合格率较低,仅为50%、57.1%。
除湖北造林地苗木合格率为80%外,重庆、内蒙古、河南、山西、陕西、四川和内蒙古公司造林地苗木合格率均为100%。
种子产地和种源(见附件3、附件4)。从国家抽查的结果看,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种苗生产和经营档案比较齐全,种源清楚,标有种子产地、生产情况、销售流向、质量检验和负责人等方面的档案比较规范,记录清晰,种子产地明确。
国家抽查的214个种子样品中,39个种子样品是从省外调入的种子抽取的,用种省从省外调的种子有25个种子样品不合格,省外调入种子样品合格率为35.9%,本地自产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1.7%;国家抽查的174个苗批中,13个苗批育苗使用的种子从省外调入,其中1个苗批不合格,省外调入种子育苗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2.3%,使用本地种子育苗苗木苗批合格率为87%;国家抽查的苗木质量使用良种进行育苗的比率为56.9%。
国家抽查不合格的种子和苗木情况(见附件5)。林木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指标主要是种子含水量,在58个不合格种子样品中,其中50个样品是含水量指标不合格。苗木不合格指标主要是地径和根系,在22个不合格苗批中,有17个苗批是地径和根系指标不合格。
三、结果分析
从抽查结果看,各地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和执行许可、标签和质量检验制度情况较好,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规范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并针对近几年抽查存在影响种苗质量的一些突出问题认真整改,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由于在种苗质量管理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结果、轻过程,致使种苗质量的过程管理不到位,影响了种苗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
(一) 种子含水量指标不合格。这是近几年来影响种子质量的主要原因,在加工种子过程中没有经过充分的晾晒或者烘干直接入库贮藏,或者种子库无通风设施,甚至有些地方没有种子库,随意堆放种子,导致种子含水量超标。
(二) 苗木生产管理粗放。苗木密度过大影响生长,苗期田间管理不到位,水肥跟不上,圃地杂草丛生,人为造成了苗木地径和根系指标低于标准。
国家抽查苗木苗批合格率为88.5%,良种育苗苗木苗批合格率为86.7%,说明不同的种源育苗对苗木质量影响不大,关键是苗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没有对圃地加强管理,影响了苗木质量。
(三) 用种省从省外调入种子质量不高。国家抽查的省省内自产种子样品合格率较省外调入种子样品合格率高45.8个百分点,说明一些省没有按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种子调拨中严格把关,只注重数量满足,忽略了质量保证,致使种子质量较低。
根据国家抽查结果,我局决定对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种子样品合格率达到100%的山西、北京、浙江、福建和内蒙古,苗木苗批合格率达到100%的湖南、重庆、贵州、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和内蒙古公司,予以通报表扬。
对于此次国家抽查种子样品质量较差的陕西和湖南,苗木苗批质量较差的云南和江西予以通报批评。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种苗质量抽查制度,种苗质量逐年提高,各地质量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几年来影响种苗质量的种子含水量超标、苗木生产管理技术粗放等问题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为此,各省林业厅(局)要以为生态建设提供优质种苗,确保生态建设成效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种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种苗的需求切实由数量需求向质量效益转变,从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突出抓好种子加工中的晾晒和烘干环节及苗木生产基地的技术管理,确保入库贮藏的种子含水量达到标准,严禁人为因素影响苗木质量。要加强种子贮藏库的建设,确保贮藏设施符合种子贮藏条件。要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对省际间的种子调拨要严把质量关,层层负责,严禁不合格的种子调入调出,确保“相持阶段”生态建设所需种苗的质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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