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9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全国除上海市、西藏自治区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219个市县,265个单位,107个树种,211个种子样品,557个苗批。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检测项目、判定依据
(一)检查内容
1.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是否具有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销售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标签。
3.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是否进行质量检验,并向购买种苗者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
4.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近3年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是否齐全。
5.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种子法》的规定确定采种林,是否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8.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二)检测项目
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
苗木:地径、苗高、根系。
(三)判定依据
1.《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
2.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6001-85)、《容器育苗技术》(LY1000-91)及相关地方标准。
二、检查结果
(一)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6.7%,较2008年的93.3%提高了3.4个百分点,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6.2%,较2008年的97.8%相比略有下降。林木种苗质量不合格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二)林木良种审定情况
检查的107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并通过审(认)定的33个,占39.3%。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的265个单位中,有许可证的260个,达98.1%;实行标签制度的244个,标签使用率达92.1%。
(四)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检查的265个单位中,实行种子入库、出库以及苗木出圃自检的208个,占78.5%。
(五)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
检查的265个单位中,建立档案的236个,占89.1%。
(六)采种林和采种期公告情况
在检查的22个市县中,按《种子法》规定,在采种季节确定采种林的17个县,占68.2%,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7个县,占31.8%。
(七)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在检查库存种子的211个种子样品中,来源于种子园、母树林的林木种子样品为60个,占28.4%;在检查的557个苗批中,用良种育苗的苗批数为284个,占51.0%。
三、检查情况分析
从检查结果看,2009年林木种苗质量比往年稳定。各地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种苗质量,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甘肃、新疆等省组织力量开展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各地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种苗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对法律知识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加强对管理人员与生产一线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宁夏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暂行办法》,设立了林木种苗监察检测调剂中心,对重点林业工程用种用苗实行公开招标,确保造林用种苗质量。北京、江苏、贵州等省举办了林木种苗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增强种苗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业务水平。江西、陕西省分别开展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提高公众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依法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总之,在各地努力工作的基础上,种苗质量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为提高造林质量奠定了基础。
这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滞后,在检查的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84个树种中通过审(认)定的只有33个,占39.3%。二是档案管理不规范,尽管多数生产经营单位都建立了档案,但是普遍存在该存档的没存档、记录的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三是确定采种林和公告采种期工作滞后,根据《种子法》和《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在检查的22个市县中,在采种季节确定采种林的有17个,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只有7个。四是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水平有待提高,存在靠经验判断苗木质量、超密度播种、起苗伤根等情况,人为降低了苗木合格率;还有一些单位检验人员对检验规程内容不熟,检验方法不正确,误差的判定不合理等现象依然存在。
四、整改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依法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正确对待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严肃处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一)进一步落实林木品种审定、林木种子许可、标签制度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林木品种尤其是优良乡土树种审(认)定工作进度,大力宣传林木良种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造林单位优先使用林木良种;对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和国家投资及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必须调拨和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检验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苗,对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严格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各地要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与管理作为种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使种苗生产、经营者认识到建立和保存档案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现场指导,积极引导种苗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连续、完整、真实地填写和保存林木种苗档案。
(三)加强林木种子采收管理
各地要依法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规范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在采种季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调查确定采种地点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采种方法、采种质量、保护母树及人员安全进行现场指导;同时要求林木种子生产单位建立采集和收购档案,确保种源清楚。
(四)严格落实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工作,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林木种苗调拨和出圃现象的发生。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要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要进一步强化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从业素质。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 2009年国家抽查林木种苗质量不合格单位(个人)名单.doc - 附件大小:8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