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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

媒体:原创  作者:宁夏种苗
专业号:宁夏种苗 2014/11/10 11:06: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站学习型党支部建设,不断提高全站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理论素养,根据自治区林业厅直属机关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职工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安排。

    新任领导干部和新聘用人员专题培训按照自治区林业厅的统一安排执行。

    第三条 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中国梦,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知识,林业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及林业专业知识,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区林业厅各类会议精神等。

    第四条 干部职工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辅导、现场观摩、观看教育片等方式进行,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五条 干部职工学习培训活动由站办公室组织安排,并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做好学习记录。

第六条 每周一组织开展集中学习会。全体干部职工应积极按时参加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学习的,视为旷工。因公外出和公休、病休人员,要及时补课,站办公室要为其提供相关学习资料。

    第七条 干部职工要坚持自学。每年每名处级干部要至少完成2万字的读书笔记,每名科级干部要至少完成1.5万字的读书笔记,其他干部职工每人至少完成1万字的读书笔记。每人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第八条 干部职工学习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的,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鼓励干部职工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在职研究生等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在职研修学习的,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处级领导干部研修学习按照自治区林业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研修学习应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初审、站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站长批准,并报自治区林业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

    研修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区林业厅的有关政策,享受报销部分学费及其他方面的待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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