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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林木引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媒体:原创  作者:宁夏种苗
专业号:宁夏种苗 2014/11/10 11:11:51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引种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林木引种》GB/T14175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和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引种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安排本区用于林业优新树(品)种引种、驯化、繁育和生产性试验研究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优新树(品)种,是指本区无天然分布,或者区内虽有分布但还未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具有新颖性、稳定性的生态树(品)种、经济树(品)种、观赏树(品)种,通过引种、驯化成功后,符合生产需求并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观赏价值。

第四条  本办法中引种驯化繁育材料,包括引种树(品)种的种子、苗木、穗条、种根或者其他繁殖材料。如引进繁殖材料为苗木,原则上要求苗龄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林木引种项目主要用于支持:

(一)区内无分布树(品)种的引种、驯化、繁育和生产性试验研究

(二)区内有分布,但尚未开发推广的树(品)种的驯化、繁育和生产性试验研究

(三)区内发现或选育出的优良单株、优良品种、优良无性系等的扩繁和生产性试验研究。

第六条  林木引种项目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管理,进行项目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承担。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实行申报制、专家论证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照引种驯化试验(初选 区域性试验)、扩繁试验、生产性试验三类进行。

(一)第一类  引种驯化试验:项目申报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拟引种树()种目录》(每年在宁夏林业信息网公示一次)及本地实际情况,拟对符合本地生态条件并有希望引种成功的树(品)种进行引种研究的,或者拟对本地野生树种进行驯化研究的,可选择3个以下树()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二)第二类  扩繁试验:项目申报者根据引种驯化试验结果,拟对筛选出的有发展前途的树(品)种,或者优良单株、优良品种、优良无性系,继续开展育苗技术研究的,可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第三类  生产性试验:项目申报者根据引种驯化试验结果和扩繁试验研究后,拟对选出的具有生产应用推广潜力的树(品)种进一步开展生产试种,验证其生产力,确定其大面种推广范围的,可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内林业技术推广部门、国有林业场圃、林业科研单位、林业专业院校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1

原则上项目申请者根据拟引种驯化树种在本区所处的阶段,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项目三个阶段依次实施的顺序进行申请。如项目单位已完成前期试验研究,则顺延申请项目。

第十条  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区内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和管理等部门相关专业专家成立林木引种驯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论证。

每年11月初,林木引种驯化技术委员会组织5-7人的有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有2/3及以上人员通过的项目则列为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年度引种项目总投资额,确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于11月中旬报自治区林业厅,由自治区林业厅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提纲见附录2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文件下达1个月内,向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录3

第十四条  第一类引种驯化试验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根据引种驯化树()种的特性及可能的适生范围,每个树()种需分别在区内川、沙、山三种立地类型布置试验,每个试验区域布设3个以上试验点,每个试验点根据不同研究方法(处理)设置至少3个试验处理,区组重复4次以上。

当引种驯化繁育材料为种子时,有性繁殖每个试验处理小区面积至少5个平方米,完成项目,每个树()种至少需要540平方米土地。

当引种驯化繁育材料为种条、种根、苗木时,无性繁殖每个试验处理小区至少种植25株,完成项目,每个树()种至少需要2700株繁育材料。

第十五条  第二类扩繁试验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根据第一类引种驯化试验结果,选择较为适宜的1个试验区,采取至少3个不同处理方法进行苗木扩繁研究,要保证每个扩繁树(品)种苗木生产量:生态树种5万株以上,经济树种2万株以上,观赏树种3万株以上。

第十六条  第三类生产性试验项目的实施单位应选择相对较为适宜的2个县作为试验区进行区域栽培比较,每个树种在每个试验区(县)试种面积生态树种不少于150亩(或最少栽植2.5万株)、经济树种不少于15亩(或最少栽植1万株)、观赏树种不少于50亩(或最少栽植1.5万株)。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项目实施完成年限分别限定为2年、2年、3年,根据树(品)种实际情况可延长实施年限到4-5年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参照GB/T 14175中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类档案。项目档案建立内容提纲见附录4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引种驯化繁育等相关费用。

(一)第一类引种驯化试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繁育材料费,劳务费,水电费,农药、化肥、除草剂、农膜等材料费,调查观测费,管理费用。

(二)第二类扩繁试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繁育材料费,劳务费,水电费,农药、化肥、除草剂、农膜等材料费,调查观测费,管理费用。

(三)第三类生产性试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苗木起挖、包装、运输、栽植、抚育管护等劳务费,水电费,农药、化肥、除草剂、农膜等材料费,调查观测费,管理费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无故未实施项目的,终止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项目实施单位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向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进行书面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表见附录5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林木引种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任务结束、经费全部使用完成后的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内容提纲见附录6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人员,按照项目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内外业验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并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项目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取消此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引种、驯化初步成功的并表现好的树()种,通过生产性试验后,鼓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审(认)定,并进行推广;对研究和掌握了繁育和造林技术的,可申请制定技术标准的支持。自治区林业厅享有林木引种项目实施中的各类繁育材料的无偿使用权;对通过审(认)的林木良种或鉴定的科技成果享有共同的支配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录1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引种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提纲

(一)拟引种驯化树(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申请第二类或第三类项目资金的,分析扩繁试验或生产性试验的可能性及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地点、规模、期限;

(三)主要技术措施;

(四)项目承担单位情况;

(五)投资估算;

(六)其它相关材料(土地证或租赁合同、新品种授权书、转基因品种的安全评估报告等)

附录2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引种项目合同书内容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

(四)项目技术考核指标;

(五)项目经济指标;

(六)项目创新点;

(七)项目经费预算;

(八)项目实施安排;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附录3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引种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提纲

(一)实施地点基本情况;

(二)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及参加人员情况;

(三)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四)关键技术措施;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实施进度;

(七)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八)项目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等。

附录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引种项目档案建设内容提纲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及资金下达批复;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引种材料“三证一签”;

(六)引种材料订购合同;

(七)抚育管理及物候生长等调查登记的原始记录;

(八)生产日志;

(九)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

(十)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

(十一)发表的与此项目相关的科技论文、图片资料等。

附录5: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引种项目进展报告表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资金到位使用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

 

档案建设情况

 

存在的问题

 

下一步计划

 

 

附录6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引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提纲

(一)项目自查报告;

(二)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总结报告;

(四)相关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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