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8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实行国家抽查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自查方式进行。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新疆8个省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进行了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
抽查结果显示,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3.3%,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7.8%(详见附件1)。其中国家抽查中,辽宁、河北省种子样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吉林、黑龙江省苗木苗批合格率达到100%。自查中,北京、浙江、福建、江西、湖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以及龙江森工上报材料及时、齐全、规范。
从抽查结果看,2008年种苗质量与往年相比保持稳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滞后,林木良种使用率低;档案内容不全,管理不规范;确定采种林和公告采种期工作不到位;生产技术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对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相关规定,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详见附件2)进行认真处理,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上报我局。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现代林业,为构建林业三大体系提供优质种苗的战略高度,切实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一是加快主要林木品种尤其是优良乡土树种的审(认)定工作进度,确保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通过审(认)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造林单位优先使用林木良种,推进造林良种化进程;二是继续严格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签、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三是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加大对种苗生产经营者档案建立工作的指导力度;四是严格种子来源管理,优先调拨和使用林木良种;五是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操作,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种苗质量不合格。
特此通报。
附件:
1、2008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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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年国家抽查林木种苗质量不合格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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