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3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部署,于2003年对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区种苗质量进行了专项抽查,除黑龙江、内蒙古、河南3省区和黑龙江森工外,抽查了27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内蒙古、吉林、大兴安岭森工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造林、育苗使用的杉木、马尾松、油松、刺槐、柠条、银杏、沙棘、沙枣、红皮云杉、胡枝子、柳杉等44个树种的种子质量和98个树种(品种)的苗木质量,抽查了573个种子样品,291个苗批,涉及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294个。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和判定依据
林木种子抽检内容是发芽率、净度、含水量。苗木抽检内容是苗高、地径、主根长、>5cmI级侧根数。林木种子和苗木检验项目及抽查结果判定依据:《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6001-85)、《容器育苗技术》(LY10000-1991)和有关的地方标准。
二、抽查结果(见附件1)
(一) 林木种子质量。44个树种种子合格率为75.2%(见附件2),较2002年的35.1%提高了40个百分点,充分说明今年的种子质量明显好于往年。云南省、大兴安岭森工、广西自治区、内蒙古森工、浙江省、福建省种子合格率为100%。辽宁省、北京市、贵州省、陕西省、山西省、天津市种子合格率均超过了80%。江西省、广东省由于抽到的种子样品数量少,不能充分反映全省的种子质量状况。
云南省的思茅松,浙江省的杉木、马尾松,大兴安岭森工的兴安落叶松全部为Ⅰ级种子。特别是青海省的种子合格率提高幅度最大,种子合格率为73.3%,且青海云杉种子合格率为100%。
安徽省、宁夏自治区、海南省的种子合格率最低,分别为20%、24.1%和33.3%
(二)苗木质量。98个树种(品种)苗木合格率为79.4%(见附件3),与2002年相比基本持平。陕西省、青海省、福建省、浙江省、宁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的苗木合格率为100%。抽查陕西省17个苗批Ⅰ、Ⅱ级苗为100%,在所有被抽查的省份中是最好的;青海省的11个苗批中,有7个苗批的Ⅰ、Ⅱ级苗为100%;浙江省每个苗批Ⅰ、Ⅱ级苗均达到91%以上。
大兴安岭森工、重庆市、安徽省的苗木合格率较低,分别为50%、50%和57%。
三、结果分析
今年是国家林业局确定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年”。各省按照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假冒伪劣种苗案件,规范了种苗市场秩序。从今年的抽查结果看,种子质量大幅度提高,表明各地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
一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把质量管理工作当作首要任务,严格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各地认真贯彻全国林木种苗改革与发展研讨会提出的种苗发展思路,明确种苗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管好种子,依法行政。切实实行主要领导质量管理责任制,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建立起林木种苗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使用每个环节中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基本杜绝了关系苗、人情苗,为种苗质量的提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和地方标准,做到有法可依。《种子法》实施以来,从国家林业局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也根据需要颁布一系列地方种苗标准,为依法治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种苗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治化轨道。较完善的林木种苗法律体系,为全面提高种苗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严格执行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各地严格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在种子入库前、贮藏期间进行质量检验,调出使用的种子和苗木进行调运前、起苗后的检验。对进入市场流通的种苗,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了林木种苗质量。
四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全面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对未获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取缔。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保证了林木种苗质量的提高。
虽然今年种苗质量明显好于往年,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种子贮藏设施设备落后。个别省区种子质量低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种子冷库等贮藏设施,只能用常温库进行贮藏,无法控制含水量指标,导致部分种子含水量高。如云南、广西、福建、贵州4省、区种子含水量较其它省偏高。
二是起苗时操作不规范。苗木质量不高主要是由于根系指标不合格,在起苗时对根系损伤较大,保留的根系不多。有些苗批地径、苗高等指标较高,保留的根系不多,致使苗木的整体合格率较低。
三是地、县一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薄弱。地、县一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数量少,检验仪器设备落后,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种苗质量检验工作,致使个别地区的种苗质量把关不严。
四、几点要求
一年来,各省认真贯彻全国林木种苗改革与发展研讨会精神,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种苗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林木种苗合格率大幅度提高。值得的表扬的是浙江、福建2省种子合格率和苗木合格率均是100%。青海省的种苗合格率提高幅度最大,苗木合格率为100%。但是个别省种苗质量还较差,此次抽查林木种子质量较差的省依次为安徽省、宁夏自治区、海南省,苗木质量较差的省依次为大兴安岭森工、重庆市、安徽省,对上述省林业厅(局)予以通报批评。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我局将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 要继续加大种苗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力度,严把种苗质量关。种苗质量是保障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质量的决定因素,应引起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把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抓实抓好,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二) 要加强林木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有的林木种苗贮藏、检验等基础设施落后,种子冷库年久失修,制冷能力不足。个别地区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有名无实,没有办公场所,种苗质量监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因此,各地要加强种子贮藏库和地、县一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要严格种苗市场准入制度。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地方林业工程建设使用的种苗必须具有“三证一签”(即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种苗质量检验证和种子标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使用无证无签的种苗,确保工程造林用种质量的安全。
(四)要加强培训,提高种苗技术人员的素质。凡从事林木种苗生产、加工、贮藏、保管的技术人员都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高素质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种苗技术人员专项培训班,实行全员培训,真正能培养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的种苗技术人员。
附件:
1、2003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03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表
3、2003年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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